民政部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等审批事项 打印本文 打印本文  关闭窗口 关闭窗口  
作者:互联网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16/3/9 15:33:03  文章录入:admin  责任编辑:admin
 

       中新网226日电 据民政部网站消息,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,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等两项行政审批项目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民发〔201438

各全国性社会团体:

  2013118日,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344)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。为贯彻落实《决定》的要求,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,切实转变政府职能,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,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自《决定》发布之日起,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(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)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的申请,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,不再出具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。

  二、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。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制作会议纪要,妥善保存原始资料。

  三、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。

  四、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得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  五、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,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
  六、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。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、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,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、赞助费等,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,确保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依法办事,按章程开展活动。

  七、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称、负责人、住所、设立程序、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(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),接受年度检查,不得弄虚作假。同时,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